答:
(1)首先,按照国家《职业教育法》的规定“在我国实行学历证书、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。”从这一政策上明确了职业培训证书的地位。在法律上是与学历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。在国务院《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》国发【2010】36号文中,首次明确了一般职业,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。”在国务院《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》中也对职业培训提出了要求。在人社部今年的“十二五”普法规划纲要中更将要培养的人才队伍进行了量化。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正成为国家重视的着眼点之一。
(2)其次,从证书定位来说,侧重的是培训的实用性,而非是应试教育,培训考试合格后,后续还会有继续教育提升服务,进一步增强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能。
(3)第三、从实用性来说,尽管该证书为培训证书,但是对于在校学生,尤其是法学的学生,可以作为接受了职业教育的证明,首先符合了国家持证上岗的要求,拓宽了就业渠道。对企业来说,提升了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水平和岗位技能水平,就为企业明确了用人标准,也未企业定位了岗位职责。所以受到了学生及企业的双方面欢迎,满足了社会需求。 |